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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明年1月起正式施行
作者:http://www.njdscp.cn 发表时间:2023-10-20 11:47:13 阅读:103 次

 按照新老城区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管廊建设;各类管线“应进必进”,对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新建管线。10月18日,《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今后,合肥市民将越来越少见到因管线铺设或维修而导致的“拉链路”以及各种架设在空中的线路形成的“蜘蛛网”。

  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地下管网办主任李彬介绍,目前合肥地下管廊已建成运营75公里,还有30公里正在建设中。此次出台条例,旨在推进管廊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如何建设地下管廊?条例规定,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上,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在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以缆线管廊、缆线管沟为主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当前,管廊有偿使用的强制力还不够,影响管廊的可持续建设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此项规定可以有效缓解管廊建设、运营资金压力大难题。

  各类管线必须做到“应入尽入”

  条例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无法入廊的除外,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内,各类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需要更新、迁移的应当按照规划入廊。

  如果管线相关单位没有做到“入廊”,条例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对应当入廊而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审批。

  李彬对此表示,作为百年工程,管廊建成后,已入廊的管线可以实现“灵活、可重复性”铺设、维修和更换,相较于传统直埋方式来讲,可以有效避免城市道路被反复开挖,进而减少因道路挖掘造成的管线施工破坏,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空中‘蜘蛛网’、‘拉链马路’等现象,在合肥将越来越少见。”

  智能运维,化解“看不见的风险”

  在管廊运营管理上,条例要求,要建立市级综合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综合管廊运维管理系统,实现综合管廊实时动态监测,确保廊体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

  据了解,条例在运营管理方面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化“智能运维”,发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特色优势,建立市级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管廊信息化、智慧化安全运维监管,预防化解“看不见”的城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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